单位同事之间发生口角,对方先动的手已经侵害了本人人生安全,本人才动的手,双方都受伤,脸部都被抓伤本人还被对方踹了几脚,导致腹痛。 检查看过监控后就说本人拿花盆砸对方了,当时没想那么多,谁也拿起东西因为是,对方已经侵害了,本人人身安全动的手。警察说如果立案的话对我本人没有利。让彼此看完病,回家不追究责任,本人对此说法不认同。就因为本人拿花盆这个行为就要判定本人是过错方吗?法律何在?正义何在?在此之前三四天,对方也对本人大打出手本人没有黄口也没有还手被单位阻止,不要报警才没有报警。这是第二次被对方打,本人不可能再而三的被人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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