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做生意并注册公司,公司章程显示我为法人,甲为监事及股东,各占50%,实际乙也有出资,但由于港籍户口并未注册为股东,三人未签订任何协议及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每人占股33.3%,甲个人贷款用于店铺装修及运营等,现在乙跑路,不承担还款义务,剩下的债务由这和甲共同承担,还是由甲个人承担。
三人合伙做生意并注册公司,公司章程显示我为法人,甲为监事及股东,各占50%,实际乙也有出资,但由于港籍户口并未注册为股东,三人未签订任何协议及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每人占股33.3%,甲个人贷款用于店铺装修及运营等,现在乙跑路,不承担还款义务,剩下的债务由这和甲共同承担,还是由甲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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