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劳动争议>咨询详情

请教一个问题,公积金缴纳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如果在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不交公积金,这明显是违规且无效的。但是如果是“不交公积金并且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到给劳动者,即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包含公司缴纳公积金部分”这种协议是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劳动争议广东省-广州市2023-02-08 12:37:38150*****882

分享

律师回复

  • 杨洪福律师
    月帮助78
    广东弈扬泰律师事务所
    该条款无效,不会导致其他条款都无效。
    回复于 2023-02-08 12:39:09 咨询他
  • 王红梅律师
    月帮助0
    湖北九凯律师事务所
    根据你说一下情况属于部分无效。
    回复于 2023-02-08 12:41:14 咨询他
  • 董忠科律师
    月帮助0
    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
    公积金不是法定义务,社保和公积金是两回事儿,希望有帮到你
    回复于 2023-02-08 13:00:18 咨询他
  • 刘敏律师
    月帮助1694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 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住房公积金 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纳住房公积金属于无效约定。 根据《劳 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条款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无效。
    回复于 2023-02-08 13:06:52 咨询他
    • 律师回复: 2023-02-08 13:07:53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专用性等特点。它是通过“个人存储、单位资助”方式建立的一笔属个人所有的住房消费储金。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补助部分组成,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职工的个人公积金账户。缴交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管理。单位不能以工资形式将住房公积金发放给个人,而必须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 王建宇律师
    月帮助766
    广东公忠律师事务所
    是这条无效的 ,其他条款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 ,还是有效的 ,你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 可以联系我 ,我是在听讼平台为您服务的专业律师,您可以电话或一对一的联系我 ,详细沟通问题、我可以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研判、以谋求最佳合法权益。
    回复于 2023-02-08 18:42:55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2823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你好,部分无效,最近已接触多起类似案件,有需要可点击我头像对我进行1V1电话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
    回复于 2023-02-08 19:46:45 咨询他

劳动争议类型活跃律师

劳动争议最新咨询

我也要提问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