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常居上海,大股东小明与地方县政府签署地皮承包协议,协议内容为:公司一次性交清所有费用,可永久使用所划分地皮。 10年前,公司注销,法人小李离世,未做财产清算。之后,公司的股东小明将地皮出租给其他工厂,签的私人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政府若拆迁工厂或者回收地皮,公司的股东小明有权获得拆迁赔偿吗?股东小明目前最好如何处理未清算的土地呢?
公司法律上海市2023-04-03 15:48:14156*****297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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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聪明律师月帮助0人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这个问题特别复杂,一步一步的说,简单分析如下,欢迎来电交流: 第一,大股东小明是否可以跟政府签订地皮承包协议?公司系法人,属于法律上拟制的人,但是又不是一个具体的人,其意思表示需要有人代表行使,因此公司有了法定代表人一职。原则上,公司的意思表示应当通过法定代表人来作出,大股东不能代表公司私自对外签订协议,这种行为也容易损害中小股东权益。该地皮承包协议应属无效。 第二,大股东签订的地皮承包协议虽然无效,但公司与政府实际履行了合同多年,应认为公司与政府双方实际达成了新的地皮承包协议,只是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10年前公司注销,新的地皮承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理应清算后终止。但因公司未依法清算,该地皮承包经营权应作为公司财产由各股东共同享有。 第四,全体股东共同共有的财产,小明是否有权对外签订有效合同,需考虑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需要四分之三以上人员你同意,共同共有需要全体人员同意,否则私人合同应属无效。 第五,若政府拆迁,小明能否获得赔偿?需看承包协议怎么约定的拆迁权益,也需要看私人合同如何约定的拆迁权益,更需要考虑小明从根源上来说是否有权出租该地皮,也需要斟酌政府对于公司注销后是否继续履行地块承包协议的态度。回复于 2023-04-03 16:27:06 咨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