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弟弟在2017年前后曾有一次与人争执时被警察认为精神有问题送去一家心理康复医院,两天后我接医院电话去领他出来,被医院要求在一份类似责任告知书的文件上,监护人一栏上签名后,领他岀院。大约一年多后再次因与人争执被警察送心理医院治疗约一周后由我签字领他出院,前后二次在医院文件监护人一栏上签字,这样情况在法律上是否足够认定他没有独立民事能力?我是否被认定为法定监护人?监护人的认定需要经法院吗?还是这两次签字我就已经被认定了?另外,2018年我弟弟自行注册了一个生物科技公司,他作为法定代表人,后来获通过,公司注册完成,我全程不知情未参与,能不能据此反推他具备独立民事权?我并非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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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因眼疾到省医院就诊,在该院接受注射长效气体填充术,气体为新技术公司所生产,术后眼部出现相关症状,可疑气体中毒性病变,诊断为右眼中毒性视网膜炎等随后入住省医院治疗并接受手术。医方手术方案选择正确,手术操作及术后随访的处理符合诊疗规范。手术操作及术后随访的处理符合诊疗规范。根据资料,可排除手术操作间等问题、手术所用注射器问题、手术室及耗材储存不符合消毒及储存要求的问题,及器械购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医方病历中缺乏对长效气体填充的相关记录,该公司相关批次眼用气体经检测不合格。 我想请问一下 医院是否需要承担医疗管理损害责任/医疗行政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请您依次简单回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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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抱歉,我想问一个问题 患者李某(61岁)因右眼眼疾到省医院就诊,次日在该院接受注射长效气体填充术,术中为患者所注射的眼用气体为新技术公司所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C3F8气体”。 术后患者眼部出现相关症状,患者最后眼球致盲。 得知医方的手术方案选择正确,手术操作及术后随访的处理符合诊疗规范。根据现有资料,可排除手术操作间问题、护理不当问题、手术所用注射器问题、手术室及耗材储存不符合消毒及储存要求的问题,及器械购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根据病历资料,医方病历中缺乏对长效气体填充的相关记录。 所以我想请问一下医药需不需要要承担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