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日19号以书面通知以因个人原因辞职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22号正式离岗。人事部就以无提前三十日通知,按入职合同写就说要扣三十日工资,19-21号不算就要扣27日。但合同上亦无条款写明可扣三十日工资。有购买社保。现在人事连面谈都不面谈,我和直属主管提出,他和人事谈回来说是这样的情况,说先填公司的离职申请表再谈,而谈只是谈离职原因,还有看看我还可不可以继续在此工作,而不是谈我不同意扣三十日工资的事。我直属主管是同意的 他也认为应该无问题,但去到人事便得到这样的回应。
律师回复
-
-
沈长春律师月帮助0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公司规定职工需要离职的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其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公司规定若没有提前一个提出离职,就要扣一个月工资是不合法的。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且,根据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员工如果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要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但是不能随意的克扣员工一个月的回复于 2023-04-19 22:32:03 咨询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