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公司内部产生矛盾,P方是大股东(两个股东合计占股59%)掌持公司印章;L方是法人(占股49%)。L方于2021年12月4日在《广西法制日报》登报声明P方所持印章作废,并另刻一枚章自用。但P方一直使用被登报声明作废印章跟客户签合同。 P方2021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更换法人。一审判决P方败诉,二审判决P方胜诉。现在上诉到最高院,判决还没下来。 请问:P、L各方所持印章哪个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限怎么划分?
公司法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2023-08-04 16:06:42159*****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