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可不可以规定某位亲属享有一定金额的继承权,同时该项权利对应的金额随时间减少。比如规定某位亲属在遗嘱订立当年享有十万元的继承权,第二年享有九万元,第三年享有八万元,以此类推直到金额为零时该项权利消灭,如果可以的话这种遗该怎样表述?
请问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可不可以规定某位亲属享有一定金额的继承权,同时该项权利对应的金额随时间减少。比如规定某位亲属在遗嘱订立当年享有十万元的继承权,第二年享有九万元,第三年享有八万元,以此类推直到金额为零时该项权利消灭,如果可以的话这种遗该怎样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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