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有个同学被她老公打死了,她老公畏罪自杀没死成,被公安机关羁押在医院治疗,留下一个11岁的女孩,女孩有爷爷(80岁)姥姥(86岁)姑姑(在国外)、舅舅,爷爷和姑姑不想当监护人,存款没多少,房产有三处:一处女方名下先姥姥居住,小女孩现也搬到此处,一处案发现场是奶奶名下,奶奶五年前去世,一处夫妻共有产权闲置,想咨询小孩的监护问题和遗产问题?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女方家属要求严惩,可以要求附带民事赔偿吗?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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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伏海律师月帮助3人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據本條,如果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不願意或者沒能力當監護人,也沒有成年的兄弟姐妹,那就只能由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當監護人了。回复于 2023-11-12 10:23:19 咨询他-
律师回复: 2023-11-12 10:24:39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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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3-11-12 10:25:31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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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3-11-12 10:31:59
三處房產,女方名下的房產如果是她婚前的,那是她自己的財產,由她的繼承人繼承,她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因為她的配偶殺了她,所以,她的配偶沒有繼承權了,只能由她的女兒和母親繼承了,每人一半。如果這套房子是她婚後買的,一般來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是她的遺產,由她的女兒和母親繼承。另一半屬於她丈夫的遺產,由她丈夫的配偶也就是她、子女和父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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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3-11-12 10:41:47
奶奶名下的房屋,屬於奶奶的遺產,由奶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繼承,如果沒有父母了,那就由子女和配偶平均繼承。也就是十一歲孩子的父親和爺爺可以繼承一部分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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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3-11-12 10:44:33
夫妻共有的那套房屋,其中一半屬於死者也就是木方的遺產,由她的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她的配偶喪失繼承權,那就由她的子女、父母平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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