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一年一次付了全款。住了两个月想退租,提前一个多月告知房东租满三个月退租。但房东提出三个方案。 1、违约,付违约金,还要一直付房租到她找到人租为止。 2、等一年结束后再解约。 3、找到人转租,找到之前的费用我承担。 在未离租满三个月前十天左右我就搬走了(因为房东希望得知门锁的密码,我独居不放心,所以提前搬走) 合同上写的除了违约金,还有一条说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损失。 请问房东的要求是合理的吗?付完违约金之后我还需要付后续的房租吗?如果不合理,我应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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