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咨询下产假期间工资发放问题。 本人就职于湖南长沙,23年7月末开始休产假,产假前税前应发工资为8000/月,产假期间告知本人公司按应发2000/月垫付生育津贴,产假结束后申请下来生育津贴,公司采取多退少补原则。目前按照公司发放规则已发放完4个月。 以下3个疑问麻烦帮忙解答下,谢谢! 1、公司这种行为是不是不符合劳动法?如果不符合具体不符合劳动法第几条?(如果按照应发工资8000/月来发放,肯定高于生育津贴金额) 2、本人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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