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合同纠纷>咨询详情

2016年被告带头建设文家平水电站,由于资金量大缺少资金,发布消息邀请村民入股,原告在洞市农村信用社将投资款十二万元打到了被告的指定账户,电站验收合格投产至当年底,电站法人被告胡又华迟迟不能将建设电站的账目公开,将参股股东公开,财务是被告一手操办,做账也是被告一手操办,管理仍然是被告。没有公平可言。导致原告被迫于2017年2月5日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白纸黑字按手印签订合同;被告强烈要求合同明确规定原告不能参与干涉电站的任何管理和经营,被告才答应每年一万元人民币支付四百元的所谓利息电站分红,并承诺十年之内如果没归还原告的本金,每一万元在四百元利息的基础上逐年递增一百元的方式支付利

合同纠纷湖南省-湘潭市2024-03-11 04:36:37152*****593

分享

律师回复

  • 周一律师
    月帮助807
    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违法合同约定可以起诉解决。禁止股东参与管理和经营并不违法。
    回复于 2024-03-11 07:32:01 咨询他
  • 王香妮律师
    月帮助107
    陕西萃聚律师事务所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回复于 2024-03-11 08:02:55 咨询他

在线法律咨询

1分钟提问,30秒匹配律师

当前2347 名律师在线
立即提问

合同纠纷类型活跃律师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