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租了一块地 经营钓场使用 政府部门找上门贴条说是这里被规划成湿地公园了,要求搬离且不许经营 贴的责令改正单 单子上说我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但是我查了下这一条 这条是说不允许在公共场地和街道两侧堆放设施和建筑物 我这私人场地算公共场地或街道两侧吗?这种情况能做行政复议吗?具体应该怎么去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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