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问题是:发生交通事故在广西平南县大安镇,在双方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受伤,在交警大队协助下甲乙双方共同同意签下协议书,内容是: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 5000 元作为乙方车辆损坏修复费,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注:车辆损坏修复费以 4S 店发票为准。但现乙方车辆以修复完好,发票却不是 4S 店的发票,请问这样的情况下要怎么样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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