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开手机店的商家,人家来买手机,然后结给我们的货款涉嫌诈骗。银行卡被河北省保定市韩庄警察冻结,我们打电话问韩庄警官,警官说这笔钱必须划走还给他们那边的受害者,我们的损失不管他们的事,让我们自己找当地警方报案。但是当地警方给我们讲这个事情不能立案,因为我们属于正常交易。怎么办?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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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丽凤律师月帮助46人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买卖合同成立,你们不存在故意或过错的情况下,没有审查款项来源的能力。你们不该是受害人,警方应该返还手机款。回复于 2024-03-26 18:41:44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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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4-03-26 18:48:11
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纳入到善意取得制度框架下加以考量。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同时规定了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他人时应当追缴的情形,也就是:第三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无偿或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取得的诈骗财物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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