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租住在黄埔区荔红路170号,房子今年11月14号到期,我由于工作变动需要更换城市上岗,将与四月一号搬离。三月14号的时候缴纳了一个月租金,是到4月14号住满的,可是房东不退回四月份剩下的房租给我,算合法吗?我可以要回剩下半个月的房租吗?(此外我还有两个月押金在房东手里,由于合同已经说明是违约不退回,我押金是拿不回来了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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