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想咨询的是试用期工资结算的问题。2024.3.18入职公司,2024.4.7告知不符合要求,但无正当理由。没有签订试用期合同。工资结算时说按照14天结算,清明假期不在结算范围内,请问正确的结算天数应该是多少?试用期没签订合同可以主张双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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