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7日,李红竹购买长春市净月辰院房产一套(G11号楼1单元902室),中介刘建明为完成售楼业绩,得到开发商售楼佣金共计46000元并自愿承诺给李红竹返还28000元人民币,并承诺于2024年4月7日内返还,并写下欠条且在微信上以文字的形式做出承诺。到期后联系被告刘建明要求其返还当初承诺的28000元人民币,然而刘建明多次推脱并删除当事人微信以及联系方式,拒绝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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