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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有五个女儿(有一个“三女儿”是老话“儿子”)但是老人一直是四女儿赡养。 在惠民小区的拆迁过程中,老人共分得五套房子,前期交付4套,还剩一套未交付。再家庭分配中。“三女儿”分得两套,“四女儿”因常住人口的缘故共分得二套房子,后因“五女儿”无房,“四女儿”将一套110平房子以五万元价格卖给“五女儿”。 拆迁后,“四女儿”和老人在一起住在“三女儿”家,2015中秋“三女儿”将老人赶出来后,“四女儿”继续赡养老人,老人居住在“四女儿”分的房子里面,直到2021年老人去世,期间“大女儿”来看望过老人,其他女儿均为来过。 2021年老人去世。在此期间

其他江苏省-徐州市2024-05-01 21:52:4613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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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赵代川律师
    月帮助0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您具体需要咨询什么问题,您问题描述不完整。
    回复于 2024-05-01 22:07:26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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