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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父亲于2010年9月5日9时,被沈阳康力巴士有限公司的司机黄禄驾驶239路公交车撞到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我父亲左足1-5脚趾缺失,经由湖南省假肢矫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我父亲需要安装左足承重式踝足矫形器,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决后,沈阳康力巴士有限公司赔偿我父亲左足矫形器共四副使用年限是12年,现在已经过了矫形器的使用年限,我是不是可以另案告诉沈阳康力巴士有限公司继续赔偿我父亲左足矫形器,要是可以另案告诉,我可不可以要求沈阳康力巴士有限公司,进行一次性赔偿左足矫形器使用费用,因为我父亲今年70岁了,再赔偿个12年的话,还得另案告诉,实在是不行折腾了

交通事故辽宁省-沈阳市2024-05-10 16:30:4913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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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易磊律师
    月帮助3264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一次性赔偿的话要看这个使用年限,这个可能还需要做一个鉴定。
    回复于 2024-05-10 16:31:39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3768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定责。导致人身伤害的可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回复于 2024-05-10 16:34:24 咨询他
  • 刘敏律师
    月帮助1694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需要结合你们上次的判决判断,最好是在当地找个律师研究下。
    回复于 2024-05-10 16:34:47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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