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入职公司前,公司给的录用通知写着综合薪资8500每月,入职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4500每月,合同中未注明有绩效工资,但是每月发放工资时,是分两张卡发放的,一张为4500的基本工资,另一张注明为当月绩效4000元,但从3月起,停发了绩效,本月与我谈话,希望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齐我3-5月的绩效,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给予我1+1的赔偿?
劳动争议江苏省-南京市2024-05-14 17:52:20156*****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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