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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1年4月开始到被告处就职,任职测量主管工作,工资为月薪12000元。公司自最后一次于2024年3月18日支付本人15997.38元的工资后,因本人被降薪待岗(降薪工资为武汉市最低标准)且公司无法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截至本人离职时(合同三年期限到期本人未继续签订合同),其2023年11月份至2024年4月份工资总计人民币53814.62元全部未予以发放。

劳动争议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2024-05-16 12:26:3818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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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韩瑞律师
    月帮助657
    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
    显著降低待遇可以仲裁离职要求经济补偿金
    回复于 2024-05-16 12:34:35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2876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你好,不合法,可以进行劳动仲裁,也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有需要可点击我头像对我进行1V1电话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
    回复于 2024-05-16 16:22:21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3281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那你这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补偿。
    回复于 2024-05-16 17:53:1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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