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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女吴某推出所谓“买五送一”活动,胡某为其常客,两年前累计五次与吴某进行性交易,后被外派出国。近日回国后胡某又找到吴某,要求吴某兑现“买五送一”;吴某承认此事,免费为胡某提供了一次性服务,后被警方查获。胡某认为嫖娼行为在法律上明确需要以财物作为媒介,本次并未出现财物往来,只是单纯发生性行为,故警方抓他没有法律依据;而先前五次性交易他承认,却已经过了追诉期,警方现在追究也没有法律依据了。请问律师,胡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行政纠纷江苏省-苏州市2024-08-02 14:48:2318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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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郭瞳瞳律师
    月帮助1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你好,胡某的说法不正确
    回复于 2024-08-02 15:17:23 咨询他
  • 刘敏律师
    月帮助1481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涉及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回复于 2024-08-02 15:27:04 咨询他
  • 薛晓波律师
    月帮助111
    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
    胡某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他此次的“免费”性服务是基于先前的非法约定,并且与先前的嫖娼行为有关联。同时,即使先前的五次交易已经过了追诉期,但这并不影响对此次新违法行为的追究。因此,警方对胡某的追究是有法律依据的。
    回复于 2024-08-02 16:54:0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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