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我司作为广西边境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接受个人客户在外市场采购的产品代理出口,以我司名义制作报关出口的单证资料以及办理税务手续。在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货发现存在品牌侵权情况,随即向品牌权利方进行确权确认我司确实存在侵权现象,对该批货物进行查扣,进入行政处罚案件阶段。 2024年6月5日,海关案件办结完成,对我司处以4470.98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对该批货物进行销毁。 2024年8月12日,品牌权利方委托北京律师事务所发函至我司,要求就此次产品商标侵权事件签订对方拟定的承诺书,当中提及我方若违反其他条款,有权追溯获得人民币100万元的赔偿,并协商本次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