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 被发到快手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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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律师月帮助1694人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本条是对不得非法使用肖像权人肖像的规定。肖像权的权利主体是肖像权本人,其义务主体是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理论上,认定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回复于 2024-09-18 10:08:16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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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4-09-18 10:08:30
1.侵害肖像权的违法行为表现在:一是使用。包括对他人肖像的使用、复制、模仿等。二是未经本人同意。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对他人肖像进行使用,即构成侵权。在判断上,必须确定权利人的肖像特征与所使用的肖像特征相一致。对于名人肖像而言,只要有相当数量的一般社会公众能够辨别出使用的是权利人肖像,就构成侵权,而对于非名人而言,权利人必须证明所使用的肖像要素在事实上就是指向自己。三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对于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其他任何人都是该权利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违反这个义务就构成违法性。 2.损害事实首先是权利的被侵害,即肖像权的完整性受到了损害。其次表现在肖像权所保护的肖像利益受到损失,一方面是其精神利益的损失,另一方面是财产利益的损失。无论具备哪一种肖像利益的损失,都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损害事实。其损失的后果,可以是精神痛苦,也可以是财产利益的丧失。 3.侵害肖像权的因果关系,较为容易判断,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一经实施,肖像及其利益被非法使用、复制、模仿,其二者之间就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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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4-09-18 10:08:34
4.侵害肖像权的过错主要是故意,是明知他人享有肖像权而恶意用他人的肖像,侵害他人的肖像利益。应当注意的是,在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人中,多数情况下是故意使用、复制或者模仿,但是在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基本上是善意的居多。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绝大多数的民事主体并不知道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尽管如此,这种善意并不能阻却违法,仍然是故意所为,符合侵害肖像权对过错的要求。此外,也不排斥过失侵害肖像权的形态,违反注意义务,尽管没有故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造成损害后果的,同样构成侵权责任。本条对典型的侵权行为进行了重点强调,即肖像权的义务主体负有的义务是不可侵义务,包括:(1)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丑化、污损他人肖像,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都属于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丑化和污损肖像应当具有恶意,深度伪造肖像可能为恶意,也可能为善意,只要未经本人同意,都是侵害肖像权。(2)未经肖像权人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制作、使用和公开肖像,是肖像权人本人的权利,他人都不得实施,经过权利人授权的,当然不为侵权。只要未经本人同意,制作、使用和公开他人的肖像,都是侵权行为。在肖像权保护中,有一种特殊的义务主体,即肖像作品的权利人。本条第2款关于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的列举基本对应了著作权的各基本权能。由于肖像是通过艺术方式固定在特定的载体之上,构成作品,因而就存在作品的著作权人,除非权利人本人自己作为作者,如自画像。从原则上说,肖像的作者虽然享有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受到肖像权的拘束,肖像权对于该作品作者的著作权而言属于在先权利,只要是未经权利人的同意,肖像作品的权利人也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本条第2款的规定是很重要的,需要特别强调。不过,这里一是没有提到人体模特的肖像权问题,二是没有提到肖像权人死亡后的保护期限问题。这两个问题都须明确。人体模特的肖像权,原则上无明确规定者应当视为可以公开。死者肖像权的保护期限,就肖像作品的作者而言,一般保护10年,10年之后肖像著作权人可以使用、公开,不受本编第994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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