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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5月7号在正规市场购进200斤大葱,全部送往了食品加工厂,经开工商局去5.8去食品加工厂抽检到大葱噻虫嗪超标,5月12号通知到未央区,未央区工商局14号找到我做笔录,我想进行复检,但工商局的说,大葱不是在我们手上抽检的,是在厂子那儿抽检的,只有食品加工厂才能提出复检的义务。现在我想问一下,我有没有提出复检的义务?

其他陕西省-西安市2024-09-25 11:14:40187*****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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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伍斯恒律师
    月帮助0
    陕西盛卓律师事务所
    好看对你的定义是什么 如果是认为你是证人 找你只是了解情况 那复检由食品厂提出 如果把你作为调查对象 你是有权利提的
    回复于 2024-09-25 11:16:45 咨询他
    • 用户追问: 2024-09-25 11:20:38

      我把日期写错了,是5月7号拿的大葱,8月14号找的我,过去了90多天,我说要复检,他说我没有理由提出进行复检,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也不可能复检毕竟过去那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也不可能复检,毕竟过去那么长时间,是不是存在他们办公拖沓,没有第一时间找到我,召回那批大葱,切断源头,防止更多的大葱流入市场,大葱都已经销售完了,都已经让老百姓吃完了,他才来找我

  • 陈慧律师
    月帮助11
    四川知研律师事务所
    行政责任主体和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提出。
    回复于 2024-09-25 11:57:57 咨询他
  • 谢振远律师
    月帮助35
    江苏谦启律师事务所
    如果对你进行处罚,你就有提出复检的权利。
    回复于 2024-09-27 22:15:4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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