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怀疑自己月经不调在9月21日到医院进行检查。面诊时明确告知医生最后一次月经为7月19日始,26号结束,到8月推迟10天时自行进行了第一次的尿检,显阴性。持续到就医前一共自行做了四次尿检,最近一次是就医前的十天均为阴性。故到医院进一步检查,医生依旧给我开了尿检验孕呈阴性后开了催经药物给我吃。吃了一个周期后依然没有好转再次就医,进行了B超和抽血检查,最终发现怀孕12周+,让我错过最佳的人流时间,需采取引产手术,对身体造成更大伤害。此情况可向医院追究误诊责任和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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