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于2023年9月3日向原告借取80000元整,并承诺2023年底归还,但一直未归还。在多次催促下,被告于2024年5月1日归还了部分:20000元整 ,剩下还余60000元整未归还, 已小程序起诉 但未通过 原因 是经审查,该案件为民间借贷纠纷,管辖为被 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 没有约定履行地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 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 上,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辖区 内,本院无管辖权,请向有管辖权法院起 诉。被告居住地是浙江金华 户籍地是浙江义乌 原告居住地是浙江金华 户籍地是安徽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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