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我方为非机动车,对方为机动车轻便二轮摩托车。两车相撞,事故认定书出来前,交警大队让我们调解以为双方都是电动车,然后造成三七分责,赔偿为我方三对方七,收到事故鉴定书,对方实际为机动车应该支付全部1万以下全部治疗费用,那我们已经在交警大队签字,那怎么再拿回这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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