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在变更前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如果该宗土地在出让后补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能否判定出让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据此判定出让合同无效而解除合同?
其他河南省-郑州市2024-10-31 23:53:46150*****016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在变更前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如果该宗土地在出让后补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能否判定出让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据此判定出让合同无效而解除合同?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