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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法不溯及既往例外条文,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实存在的年代较为久远的婚姻家庭纠纷时,法院对法律适用是否有价值判断、个案裁量的余地?作为被告律师是否需要写全“若法院适用1980年《婚姻法》......;若根据时间效力规定认为适用《民法典》,则......”;还是说律师直接论证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后依据此规定展开论述呢?

婚姻家庭北京市2024-11-01 12:17:36185*****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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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时龙律师
    月帮助2823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你好,可以将具体的案情发给我看下,有需要可点击我头像对我进行1V1电话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
    回复于 2024-11-01 16:35:4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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