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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2日08时42分许,高佳琴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嘉兴市城南路277弄 由西向东行至事发地点右转弯时,其左侧沿城南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鲁秀珍所驾驶的电动 自行车遇此情况采取制动且向左打方向避让时摔倒在地( 双方未发生碰撞) ,造成鲁秀珍受伤及其车 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高佳琴驾车离开。 高佳琴驾车转弯未按规定让行,负事故主要责任; 鲁秀珍驾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 要我赔偿七千五合理吗?

交通事故浙江省-嘉兴市2024-11-13 21:55:05134*****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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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张雪律师
    月帮助1441
    湖北楚智律师事务所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有没有造成人员受伤?
    回复于 2024-11-13 23:15:38 咨询他
  • 刘敏律师
    月帮助1694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觉得不合理的可以拒绝,协商不成去法院解决。
    回复于 2024-11-14 08:14:47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3768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定责。导致人身伤害的可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回复于 2024-11-14 11:04:17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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