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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4日晚19:30左右 本人骑行二轮电动车,沿杭州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路武商量贩路口 与行人发生刮撞 致双方受伤,车辆受损 我方违反交通安全法 57条 全责 行人无责任。 实际上 对方在斑马线上 2/3处 绿灯变红灯 我方绿灯正常行驶。左侧公交车 视野受限制 前方已有电动车正常同行。 行人从公交车前突然冒出来 且 行人承认自己因为红灯加速往前疾走。因此,是否有提出行政申诉的必要 对方没有观察路面,极速向前冲,不应该一份责任都没有!

交通事故湖北省-黄石市2024-12-06 19:26:5013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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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9166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在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因此,可以提出行政复核,但不是申诉。需提供证据,如现场照片、目击者证言等,以证明行人有过错。
    回复于 2024-12-06 19:55:23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394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定责。导致人身伤害的可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回复于 2024-12-07 10:06:59 咨询他
  • 徐畅律师
    月帮助0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如果针对定责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核的
    回复于 2024-12-07 11:53:02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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