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4日晚19:30左右 本人骑行二轮电动车,沿杭州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路武商量贩路口 与行人发生刮撞 致双方受伤,车辆受损 我方违反交通安全法 57条 全责 行人无责任。 实际上 对方在斑马线上 2/3处 绿灯变红灯 我方绿灯正常行驶。左侧公交车 视野受限制 前方已有电动车正常同行。 行人从公交车前突然冒出来 且 行人承认自己因为红灯加速往前疾走。因此,是否有提出行政申诉的必要 对方没有观察路面,极速向前冲,不应该一份责任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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