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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 a、b、c三人在学校合开一家水果店,没有书面合同和协议。 a和b各自出资5万元,c声称他们各自占股20%。 c负责经营,经营范围包括校内和部分校外。在经营期间还给自己发工资。 开业一年半,前一年c未汇报收入情况,之后在a和b的要求下开始每月汇总。 学校放假期间,c未与a、b协商,在校外私自开设了一家相同的水果店。 问题: a和b要求c公布之前的所有成本,是否合理? c声称自己60%股份中占了40%的人力股,这是否合理? c未经商量私自在校外开设相同的店,是否违反相关法律及协议? 如果后期闭店,a和b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

侵权维权广东省-广州市2024-12-20 13:50:11137*****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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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739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a 和 b 要求 c 公布成本合理。c 称 40%人力股不合理。c 私自开店违约。闭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资产。若有争议可诉讼。
    回复于 2024-12-20 13:55:02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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