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一、我是无锡市82岁退伍老兵铁路局工程师退休老人,再婚7年多,我一个独女儿在台湾(离婚无房),妻子南京人户口未迁入无锡,有房产一女家庭也在南京。我的居住房产90平方在无锡市。结婚后互相订了一个稳固婚姻关系和我将来年迈离世后房产归属我台湾女儿一人所有的协议,协议中还写明再婚妻子享有数年的居住权,我女儿给阿姨一定较可观的补偿费后,回南京居住撤离无锡居住房钥匙交给我女儿。这个协议我、妻子、台湾女儿、监督执行侄儿,四方都认可亲笔签了名字。另外我又单独写了一份无锡房产归属我台湾女儿一人所有的遗嘱。请问1、这份协议有效合法吗?2、我单独写了份遗嘱必要和生效吗?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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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龙律师月帮助4182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这份协议通常是有效合法的,只要协议内容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且老人对房产有处分权。人工打字解答不易,顺手给时龙律师五星好评,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电话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回复于 2025-03-20 09:57:02 咨询他-
用户追问: 2025-03-20 14:10:37
时龙律师感谢你的解答。我要问一下,我无锡房产明年上半年满五年想以卖买方式过户给台湾女儿,继然我遗嘱和协议书妻子都认可我房产归属我女儿一人所有,卖给女儿得到形式上的钱不管多少,应该不属于与再婚妻子的共同收入吧,因为这是移交给女儿的过户方式而已。这样认定是正确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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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5-03-20 14:12:15
可以这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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