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25年3月8日委托被告替写一篇文章并达成了协议,构成委托合同,约定费用为1400元,原告分别于3月8日和3月21日向被告转账,共计1400元。后被告提供的文章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导致原告不能使用该文章,无法达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享有解除权,可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被告退还1400元的费用,但是遭到了被告的拒绝,并且威胁原告,被告构成了不当得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其他上海市2025-03-24 08:57:50181*****175
原告于2025年3月8日委托被告替写一篇文章并达成了协议,构成委托合同,约定费用为1400元,原告分别于3月8日和3月21日向被告转账,共计1400元。后被告提供的文章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导致原告不能使用该文章,无法达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享有解除权,可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被告退还1400元的费用,但是遭到了被告的拒绝,并且威胁原告,被告构成了不当得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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