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2019年下发了劳动关系协调师职称聘任的文件,文件规定取得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即可享受中级工资待遇(专技10级),2025年本人因工作需要换了一个单位,人社局却不再给我聘任中级职称了,理由是换了一家单位就不再享受这个职称待遇,将我工资降到了初级(13级),导致我工资的合法权益受损,请问律师,这种情况可以上诉到法院吗?有什么法律法规可以帮助我重新聘回中级职称吗?人社局自己发的文件,却不按文件要求执行,人社局有违反什么法律或法规吗?我的权益要如何才能得到保障呢?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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