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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434县道(永莲大道)甫草美食广场前路段施工、施工作业过程中叉车的左侧前叉铁管在掉头时、碰撞上在道路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使受伤、认定书在第十八天才出、受伤方无任何责任肇事方全责。 诊断证明:肺挫伤、肋骨骨折5条、多处皮肤浅表损伤。 这种情况怎么办?

交通事故广东省-肇庆市2025-04-12 19:33:1415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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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0573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首先,受伤方应在治疗终结后及时进行伤残评定,然后可与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同时要保留好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证据。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电话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
    回复于 2025-04-12 19:55:18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1189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既然受伤方无责任肇事方全责,那先积极治疗,保留所有医疗相关票据。治疗结束后,可与肇事方协商赔偿事宜,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回复于 2025-04-12 23:07:40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19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定责。导致人身伤害的可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回复于 2025-04-13 11:31:0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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