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其他>咨询详情

你好,公司法弟88条,新股东未进行实缴,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但是签订债权债务合同,里明确说明,新股东要承担全部实缴义务与原股东无关,并且新股东自愿承认。能规避风险吗

其他湖北省-武汉市2025-04-22 15:00:44182*****255

分享

律师回复

  • 李建业律师
    月帮助238
    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
    法律不限制双方真实合意
    回复于 2025-04-22 15:01:57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3669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签订合同约定新股东承担全部实缴义务,在股东间有效,但不能完全规避原股东风险。若新股东未实缴,公司债权人仍可要求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原股东担责后可依合同向新股东追偿。解决方案是原股东与新股东明确合同违约责任,督促新股东及时实缴,保留沟通记录,一旦被追责就向新股东追偿。
    回复于 2025-04-22 15:03:20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4436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公司法》第 88 条,原股东对新股东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种责任一般不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免除。该内部约定仅能作为股东之间事后追偿等责任分摊的依据,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等第三人。
    回复于 2025-04-22 15:53:22 咨询他
  • 占静律师
    月帮助311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协议具有相对性,这个情况,新股东自己愿意承担,就按照约定来,但不抗辩善意第三人,
    回复于 2025-04-22 16:04:02 咨询他

在线法律咨询

1分钟提问,30秒匹配律师

当前2449 名律师在线
立即提问

其他类型活跃律师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