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未与 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两天,便离职。等了小一个月,人事还没给我发钱,还把我删除掉了,之后我就举报学校了,由于当时情绪激动,在互联网发布了一些学校黑幕但都属实,学校现在也想投诉我,他们行径可取吗?其中负责人还威胁我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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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4105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回复于 2025-05-28 15:14:35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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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个情况想咨询一下,我在婚前婚后存了点私房钱,然后在结婚期间,分两次全拿出来给老公还清了他名下的一处房产,这个房产属于他婚前购置,我未参与。 我现在欠有一点外债,是用于给孩子去年底癫痫手术和术后康复课的,他借不到钱所以没有因此欠债,另外,目前我工资三千多,孩子康复费每月一万我在付,奶奶和我和孩子一起生活平均每月两千生活费我在付,老公一个月就给我三千块,万一一年两年后我最后和老公过不下去要离婚,我为孩子为家庭欠的外债,每个月一直都在入不敷出,我现在得采取什么措施,将外债等开支从法律认可的层面上算一半到他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