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如何诉讼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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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3958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回复于 2025-06-04 16:14:5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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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男方被起诉离婚,理由多次家暴。我已经收到法院传票,我现在有两套房按揭都未还清贷款。现在女方要一套房子+30万补偿。我现在除了两套房贷还有50万左右信用卡贷款,今天7月5号,7月8号上午开庭我该准备什么?减少我的损失。感谢给予我指导!这今天我两次约见女方也承认了我的错误,女方坚决要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