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约定先5月31日一次性补偿金,协商解除中约定劳动者放弃加班费等仲裁,法律诉讼等权益,公司于6月6日支付补偿金,补偿金与约定不一致扣除了个人社保公积金,现就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补偿金(延后支付),未全额支付,能否发起仲裁或诉讼。能否以公司违约索要原有放弃权益,如索要其他加班费,年休假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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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4253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回复于 2025-06-07 11:59:40 咨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