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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月16日入职公司,公司说明5月开始缴纳社保,但是5月缴纳社保时,缴纳错误,说是社保局弄错了,1-4月的社保也给补缴了,本人6月3日离职,公司6月15日发放5月份工资,说5月份工资扣除了1-2月的社保费用(个人+公司)全扣除,3-4月就算了,不扣了,这样合理吗

劳动争议河南省-新乡市2025-06-16 17:49:0515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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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时龙律师
    月帮助8372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这样不合理,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公司不能在员工离职时扣除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保部分。
    回复于 2025-06-16 17:49:57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9587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公司扣除1 - 2月社保费用(个人 + 公司)不合理。社保费用本就应由公司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担,公司不能让员工承担公司部分。解决方案是与公司协商,指出其做法违法,要求返还多扣的公司应承担部分费用。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于 2025-06-16 20:25:57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385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5-06-17 11:44:4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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