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

热门城市 ABCDEFG HJKLMN PQRST WXYZ

咨询首页>合同纠纷>咨询详情

案件已经过了二审,正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L公司是经营粮食仓储服务的,粮仓和粮仓所在土地已被保全。现在我们要求法院查封L公司的粮食租金收入,并汇入我方帐户。但法院却要求我们举证L公司有租金收入。请问法院难道无权直接查封粮仓收入吗?后来我们又发信要求法院查封L公司粮仓里的粮食,但法院又说粮食属于粮农户的,而且法院无法强制L公司提供粮农户的信息。。请问法院的行为合法吗?我们又该怎么做?

合同纠纷广东省-揭阳市2025-06-20 18:41:15138*****701

分享

律师回复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609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的行为有一定的合法性依据。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有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责任。法院虽有权调查,但也需依据一定线索,若无法证明 L 公司有租金收入,法院难以直接查封。关于粮食,若能证明属 L 公司所有,法院可查封,否则不能,因不能查封案外人财产。你方应尽力收集 L 公司租金收入证据,如租赁合同、收款记录等,对于粮食,可通过调查仓储合同、粮食来源凭证等,来确定其归属,若有证据证明法院执行有误,可通过执行异议等程序解决。
    回复于 2025-06-20 19:29:39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709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要求举证租金收入是合法的,执行中申请查封财产,申请人通常要提供财产线索。说无法强制公司提供粮农户信息也合理,法院执行有程序和权限限制。你可以尽量收集L公司租金收入证据,比如租赁合同、转账记录等。对于粮食,若能证明粮食所有权实际属于L公司,可提供证据让法院重新审查,若仍不处理可向上级法院反映。
    回复于 2025-06-20 21:51:07 咨询他

在线法律咨询

1分钟提问,30秒匹配律师

当前2384 名律师在线
立即提问

合同纠纷类型活跃律师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