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在本案借款之时是下属与上司的关系。 原告于2025年2月中下旬入职阿拉伊甸创意文化有限公司,被告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于2025年4月1日早上9点13分微信联系原告以采购公司所需桌椅需要支付定金为由借600元,被告又于2025年4月6日晚上20点51分微信联系原告以采购公司所需桌椅需要马上付款为由借6500元,共计向原告借款7100元。 该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跟原告解聘,解聘当天被告微信上个归还原告4100元,并承诺报销下来后马上归还剩下的3000元,至今已过去三个月了,被告未按当初承诺期限归还欠款,中途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且失联。 诉求归还余下的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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