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我被美容门店以“投资成为股东、每年分红、可消费、可返利”为名诱导,签署《股东合作协议》,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9万元,办理“股东卡”,合同盖章、承诺分红和消费权益。 后门店多次转让和更换经营者(共3次),现任负责人拒不履约,声称“卡作废、系统不通”,还要求我再次充值6,800元才能激活卡内余额。目前卡内余额约4万元,未履行项目约40次。 我法律意识不足,曾在2025年3月和6月又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4,400元所谓“手工费”继续使用项目。 目前原经营主体已注销,现负责人拒绝出具合同、票据或退款,构成以投资名义诱骗消费、转嫁责任的恶意行为,涉嫌诈骗,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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