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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父亲因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眼中风)于2024年5月31日在江西省人民医院做手术,术前未告知在场家属手术类型以及手术风险,仅让患者在医院在为他做动脉溶栓手术时,发生“血栓逃逸”的并发症,导致血栓进入大脑,造成大面积脑梗死,术后直接转入ICU,我父亲有右侧肢体运动丧尸、意识不清、言语障碍以及左眼失明等后遗症,完全丧失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医院当时处理是采取了介入溶栓手术,但在手术前以及过程中,医生未告知家属(当时只有我大伯在场)手术的风险,动脉溶栓手术知情书也是让我大伯和妈妈在术后补签的。想向您咨询一下院方是否存在操作上的违规

医疗纠纷广东省-深圳市2025-11-03 10:05:1718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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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2605
    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
    你好,如果因为急救来不及家属签字告知,后面补签应当是合法的。但如果不是紧急抢救,医院就存在程序违规行为。
    回复于 2025-11-03 10:08:15 咨询他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514
    湖北行稳律师事务所
    院方是否存在违规,需要经鉴定,您这边可以起诉,到时候法院指定第三方机构鉴定是否存在过错
    回复于 2025-11-03 10:10:10 咨询他
  • 刘敏律师
    月帮助189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存在,涉及医疗纠纷的可以去卫健委投诉或者去法院起诉。
    回复于 2025-11-03 10:39:44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772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院方存在操作违规。按照《民法典》,医院在实施手术前应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书面同意。该医院术前未告知家属手术类型和风险,术后才让家属补签知情书,明显违规。你可先和医院协商赔偿,若协商不成,可收集病历等证据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回复于 2025-11-03 12:05:04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4548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实施手术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院方术前未告知家属手术类型和风险,术后补签知情书,违反了该规定,存在操作上的违规。
    回复于 2025-11-03 15:54:1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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