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经营一家食品小作坊,8月18日生产一款绿豆粒蛋月烧月饼,售价3元,因其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无铝泡打粉)未标注此添加剂配料表而在10月26日被举报,有明文规定对此事会有什么行政处罚吗,举报人同意协商是否是故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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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龙律师月帮助4548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若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至于举报人同意协商是否故意为之,需综合考虑其购买数量、是否多次举报类似问题、是否以索赔为主要目的等因素来判断,如存在短时间内反复购买、未因产品损害权益却索要赔偿等情形,可能属于故意为之。顺手给个五星好评,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有什么不明白的也可以继续对我进行追问。回复于 2025-11-05 11:24:28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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