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10月24日和2025年10月28日通过微信平台向被投诉方周口市开发区宏诺新能源技术中心支付了1000元和3000元的订金,用于购买一辆新能源电动代步车。 被投诉方在销售时明确告知车辆总费用为5800元,到货后只需支付剩余1800元尾款即可。但在到货后,被投诉方却告知需要支付1.7万元尾款,与之前的承诺严重不符,存在明显的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行为。 现在联系周口市市场监督不能联系我,说他那边也联系不上该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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