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事情概况是,我老公2023年出轨他的女性同事,期间承诺已分手,但还是被发现好几次仍在联系。后来男方换了华为手机设置了隐私空间,最近发现两人不仅每天联系,还经常在出差期间两人一起开房,男方给女方送礼物等,小三还一直逼迫男方离婚。我们有一个3岁半的女儿。 我的诉求:一是,目前考虑要离婚,需要一份我们两人的财产分割比例和孩子的抚养费金额针对性的离婚协议,请问代写一份协议需要多少费用?二是:咨询了我们威海当地的法律援助,可以起诉小三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这属于什么纠纷呢? 感谢您的回答。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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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律师月帮助189人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财产分割比例需要你们双方谈,男方同意净身出户的就都归女方,男方出轨的财产适当倾斜女方,具体是四六开还是三七还是二八需要你们双方协商,抚养费一般是月平均收入的20%-30%结合当地发展水平,代写协议一般是几百,问小三要精神损害要不到,因为男方出轨导致离婚的可以问男方要损害赔偿。回复于 2025-11-17 14:01:21 咨询他-
律师回复: 2025-11-17 14:02:18
一般情况下,起诉“小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较难得到法院支持,但存在特定情形时可主张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一、通常难以支持的原因 法律关系的相对性 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的法律契约,法律主要调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配偶一方的出轨行为,其法律责任应由夫妻双方内部承担,第三方(“小三”)不受婚姻法直接约束。例如,即使“小三”与出轨方存在不正当关系,该行为更多属于道德层面的过错,而非直接对无过错方的法定侵权。 配偶权的法律界定模糊 虽然配偶权是婚姻关系中的重要权益,但我国法律目前对配偶权的具体内涵和保护范围尚未明确细化。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难以直接依据配偶权认定“小三”构成侵权,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果关系与损害结果的认定困难 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在涉及“小三”的案件中,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往往难以直接归因于“小三”的行为,而是夫妻关系破裂等多重因素的综合结果,法院较难认定“小三”的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可主张赔偿的特殊情况 若“小三”存在以下行为,无过错方可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侮辱、诽谤或恶意骚扰 若“小三”通过公开传播隐私、诋毁名誉等方式,对无过错方造成严重精神伤害,可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与出轨方构成重婚或同居 若“小三”与出轨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长期稳定同居,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情形,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可向出轨方主张损害赔偿,部分法院可能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小三”承担一定责任。 侵犯财产权益并造成精神损害 若“小三”接受出轨方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导致无过错方财产权益受损,同时因财产损失引发精神痛苦,可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失。 三、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裁判倾向 不同地区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存在差异: 支持赔偿的案例:部分法院认为“小三”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若造成无过错方严重精神损害,可判决“小三”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2019)粤0113民初9217号案)。 不支持赔偿的案例:多数法院基于法律关系相对性、配偶权界定不明等因素,驳回无过错方对“小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如(2024)渝0113民初8779号案)。 建议 若遭遇类似情况,建议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若需诉讼,可尝试主张“小三”返还受赠财产,同时在离婚诉讼中向出轨方主张损害赔偿。需注意,维权应理性合法,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引发其他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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